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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权与抗辩权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1.55W
否定权与抗辩权
不太懂否定权与抗辩权,两者如何区分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狭义的抗辩”包括:①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②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 ? ? “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①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②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例如,《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于此不同,如果人民法院根据经质证的证据足以认定请求权不成立、已消灭或者部分消灭的,可以主动认定,据此裁判。 上述详解希望能帮助您理解否定权与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