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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申请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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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申请笔迹鉴定
辩护人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辩护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其接受委托的情况。根据《解释》第46条,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3日内,将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3)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避免对不必要的案件进行侦查和审查起诉,节约司法资源。
(4)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但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辩护律师保密。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6)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秩序。
(7)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8)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