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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个人原因导致合伙生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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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个人原因导致合伙生意损失
民法总则删除个人合伙的原因

新颁行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就三个类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中,和自然人并列的,只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但取消了“个人合伙”。

《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之后 ,取消了《民法通则》原有的“联营”一节。

因为个人合伙和联营,本身就是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已经非常成熟,有合同法调整就行了,无需民法总则再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