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根据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自然人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
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责任的软件。 对照此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给你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