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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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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