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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指界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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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指界确认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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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反映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承包人的手中取得的,既然是非自己手中取得的,就会有一定的期限。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指什么?下面就将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大家可以往下阅读了解一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指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调整范围包括两层意思:


(1)从空间效力上讲,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这里的“农村土地”,不是指广义的农村土地(即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2款),也不是仅指农用地(即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而是特指狭义的农村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规定分析,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用地)、养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作为这里的“农村土地”,其性质属于用于农业的土地,是指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使用的农村土地。显然,狭义的农村土地,不包括建设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以及相关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拥有承包权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它的客体是农村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