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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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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事项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

(一)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二)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报请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十五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严格执行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只有满足上述理由才能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否则自己提起的涉外仲裁硬着头皮也得继续进行下去。小编提示,仲裁是一种公共资源,在决定要申请仲裁之前一定要仔细翻阅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