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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出现的阴阳合同表现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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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出现的阴阳合同表现形式是什么
建筑施工出现的阴阳合同表现形式是什么
1、阴阳合同的特点:
(1)阴阳合同并非法律术语,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民法典》颁行之后。“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
(2)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与“阳合同”相对比,主要特点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
2、我国法律对阴阳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
(1)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以备案中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这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统一了法律尺度。
(2)《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对过程不产生约束力,而“阴阳合同”多出现于合同订立阶段,该司法解释也并没有直接否认“阴合同”的效力,故又不能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没有排除和限制《民法典》赋予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中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这是当事人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据此应按照变更后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