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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 | 限制出售的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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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售的公房 离婚分割
离婚公房的分割方式

对于上述双方均有权承租公房的,权利人虽然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在处置公房使用权是时,可以参照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对于产权房的处理方式。具体方法是:


(一)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


(四)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房子属于不动产的一种,而实际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其实主要是看是否将房子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这也就给离婚夫妻分割房子造成了一些问题。因为,很有可能出现一方实际出资购买,但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况。因而,就房子的不同情况,在离婚分割的时候就要区别对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