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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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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早在2001年4月16日就发布了《关于全面整顿住屋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通知》。明文取消了43项与住屋建设相关的收费,其中“取暖集资”属于其中之一。为了规范这一政策的落实,2002年4月19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供热增容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称:一些地方在国家明令取消“暖气集资”的情况下,变换名目收取性质类似的供热增容费,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2002年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停止征收热力贴费问题的通知》(冀价工字[2002]91号)在第一、二条中明确规定,“立即停止收取热力贴费(凡与此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停止)”,“今后供热建设所需资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不得在热力价格之外向用户收取与供热有关的任何费用”。河北省物价局于2010年8月20日印发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中第十条(二)明确说明: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屋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所以,法律法规禁止了房开商另外收取双费,就是将价格合计在商品屋价格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