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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用耕地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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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用耕地土地使用税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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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用的土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征用的土地,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各级种子经营部门单纯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凡商品经营和其它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税局《关于种子经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法字[1996]第57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农垦企业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农牧、渔业、气象等企业、农场以外的农垦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