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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 康复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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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 康复 待遇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有哪些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就近急救。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送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的,可以向所在市劳鉴委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更好地恢复劳动生活功能。因医疗、康复条件所限需转外地医院治疗、康复的,应报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其异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在定点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目录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费不设封顶线、符合规定目录100%报销,辅助器具费在国内市场普及型支付标准内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按天数计发。职工在治疗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需护理的,由单位负责或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鉴委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鉴委确认,可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劳鉴委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有关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