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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标权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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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标权保护的问题

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在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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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国际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于1883年订立,规定了对商标所有人的国民待遇和优先权(见专利权的国际保护)。商标的优先权期限为 6个月。商标在一个成员国内注册,同在其他成员国包括原属国家内的注册是相互独立的,即一个商标注册在某一个成员国内过期或撤销,并不影响在其他成员国内注册的效力。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都按照各该国国内法律的规定。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其他成员国也应同样接受注册申请和保护,但如该项商标侵犯第三人已取得的权利、缺乏明显特征、违反道德与公共秩序,尤其是带有欺骗公众的性质时,得拒绝给予注册。公约还规定了商标上使用成员国国徽、官方标志和政府间组织标志等禁例。当前,在修订《巴黎公约》的“基本建议”中,发展中国家要求增加禁止使用“国家官方名称”的规定。上述即为商标权的国际保护的内容,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