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生活 法律职场 纠纷问题 法律经济 律师解答 合同范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吧 > 法律顾问 > 法律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注明口头承诺无效还可不可以作口头约定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7.09K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注明口头承诺无效还可不可以作口头约定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注明口头承诺无效还可不可以作口头约定
不能再进行口头约定。
如果合同注明口头承诺无效的,双方当事人不能再进行口头约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会约束双方当事人。因此,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内容,口头约定不能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