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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费用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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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费用由谁负责
法院开庭费用由谁负责
一、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在向法院诉讼时,要由原告根据《诉讼花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花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能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后根据法院审理结果,由败诉方来最终承受该案件的诉讼花费。
因此,法院开庭费用是由原告先行垫付,但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也就是说,如果被告败诉,那么可以收回垫付的诉讼费。法院的诉讼费会在开庭前限时交纳,未在限定时间内交纳的,视为撤诉。
二、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