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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属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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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属于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阶段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在案件数量所占比例及诉讼双方对立程度上,均高于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诉讼,而其中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涉诉的纠纷则会呈现出如下特殊情形:


(一)因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而要求退还费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应为此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作为对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由于工作岗位对专业技能的较高要求,高级技术人员成为服务期约定的主要约束对象之一。一旦高级技术人员在约定的服务期内离职,用人单位就有权根据上述规定,要求高级技术人员按比例分摊培训费用。


(二)因劳动报酬之外的特殊奖励引发的争议


除了约定服务期之外,为了稳定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用人单位还会通过其他方式,鼓励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持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例如附条件的发放某种特殊奖金,即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工作一定时间可最终获得该笔奖金。如果接受该特殊奖金的劳动者提前离职,则需要全额退还该笔奖金。一般认为,由于该约定并未增加劳动者的义务,而仅是附条件的赋予劳动者享有相应奖金的权利,故该类奖金约定的效力多为法院所支持。因此,享受了该项特殊奖金的劳动者,一旦违反了奖金设立的条件,则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奖金。


(三) 因掌握重要资料而要求办理离职交接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显然,办理离职交接是作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附随义务,对于居于重要岗位的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而言,往往掌握了用人单位的重要管理资料、财务凭证、公章、技术信息等,如果不办理离职交接,轻则影响单位工作的开展,重则影响单位的生存大计。故此,因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不办理离职工作交接引发的劳动争议,也成为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劳动争议纠纷的一个常见类别。


(四)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继续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之规定支付赔偿金。


实践中,由于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岗位的待遇较优厚,因此一旦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类人员诉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比例明显高于普通劳动者。然而,由于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的岗位具有更强的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同一岗位同一职务往往只需要少量人员,这就导致了一旦员工从该岗位离职,用人单位会第一时间招聘合格者填补空缺;一旦空缺已有员工在岗,原岗位员工即使是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离职的,其要求返岗继续履行合同也会出现履行上的客观障碍。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往往成为诉讼中的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