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各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公证遗嘱比最后一份代书遗嘱的效力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因此,公证遗嘱可以被后立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