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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征收中是否应当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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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征收中是否应当获得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征收中是否应当获得补偿
1、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人们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基于对土地的占有使用被征收人可以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