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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宅基地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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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宅基地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的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由此可见,只要交了房,即使没有入住,业主也还是要按照约定从交房的第2个月开始缴纳物业费。


即使有开发商会提前交房的现象,房屋的质量也不一定能好,也许会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所以还是比较等到开发商按时交房吧,也不用一直催着开放商着急的交房,不要给那些开发商偷工减料的机会,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