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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权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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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权下放
为什么限制管辖权下放性转移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原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规定作了修改,增加了一些限制:一是上级人民法院欲下放的案件必须符合“确有必要”的原则,二是上级人民法院下放其案件必须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管辖权下放性转移是对级别管辖所设定的一种变通性规定,允许人民法院在遇到案件特殊情况时能够对级别管辖进行调整。其内涵是根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原来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如果不加以限制,上级法院就可以任意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法院管辖。那级别管辖就失去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