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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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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