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在该案中却涉及到两份交强险合同,且均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主、挂车分别构成两个保险合同的两个保险标的,两个不同的保险标的物连接在一起共同作用造成受害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