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有哪些?朋友想了解。
第十一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取得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经营地在本省,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 (四)项目申报期内融资担保
责任余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低于全省融资担保行业放大倍数的50%; (五)融资再担保业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同时符合省
金融办关于融资再担保业务的有关指引要求; (六)财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健全,风险防范工作落实较好; (七)按季向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融资担保业务明细和汇总表及财务报表。年末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应加盖合作银行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