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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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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也称“先诉利益”,指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没有先向主债务人进行追诉而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那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是什么呢?本站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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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一般怎么说啊?

以下内容就是关于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注:先诉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上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