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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2.17W
调整“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
调整“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
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未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结清商业银行住屋贷款的,不予受理
完善“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已结清商业银行住屋贷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继续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屋贷款余额,并在3个月内向中心申请贷款,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