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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得对抗第三人”事项汇编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3.19W
《民法典》—“不得对抗第三人”事项汇编
《民法典》—“不得对抗第三人”事项汇编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以买的东西担保支付购买款的,办理登记则付款担保优先与为其他情形做的担保,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