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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力下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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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力下放依据
行政部门权力下放后是否还能行使下放的权力
——明放暗收。地方在强力推进审批领域改革的过程中,一批下放的审批权被中介从政府手中接过。这些具有官方色彩或背景的中介机构,或挂靠在政府主管部门名下,或由政府退休干部任职,利用行政影响力破坏市场公平。这些被称为“二政府”的“红顶中介”,蚕食简政放权改革红利。——放权“躲猫猫”。一位政府部门的审批人员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单位有一项广告审批权,虽然按照相关规定这个审批权可以下放到基层,但上级部门却迟迟不批准给基层专网审批接口。这也就意味着,这个权力“想下放也下放不了”。海南省政务中心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经过前几轮的改革,容易清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都已取消下放,剩下的都是“硬骨头”,改革触及部门核心利益,一些部门不太愿意放权,存在放权含金量不高、责放权不放等现象。——有人放接不住。一位投资人想在东北某市申请办一个幼儿园,结果按照规定把材料报上去后却迟迟等不到回音。后来才发现,由于这一审批事项已经由市民政部门下放到区民政部门,但因区里从未办过此类审批,所以工作人员临时研究文件,迟迟不敢动笔审批。基层干部告诉记者,随着权力层层下放,基层政府增加了许多管理事项,人变得越来越忙;但因不熟悉新的管理业务,处理事情有些摸不着头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