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一般根据三大标准来确定:
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具体数额根据司法解释,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其次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目前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二、定期给付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按照每月抚养费的标准乘以相应的时间进行计算。
最后是关于数额确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是否可以变动?
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比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时,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但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