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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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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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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芜市征地补偿新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2017山东省莱芜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由市政府基于本市的具体情况进行的详细规定。不同地方依据具体情况,还有其他的补偿费。需要我们知道的是,政府进行征地补偿一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也只有当补偿款到达被征地人的手里的时候,政府才能进行征地的相关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