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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关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是否可以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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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关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是否可以双重赔偿
江苏苏州关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是否可以双重赔偿
有两个救济途径,都可以主张:
1、工伤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你属于依法应担缴纳工伤保险的人,所以你应该找工伤保险机构赔付,而不是找用人单位赔付。
(3)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4)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护理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
(6)可以依法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侵权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意思就是说,如果车有保险,那么保险公司现在赔付限额内赔付,不够的部分,由按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全额补足不够部分。
(2)对方侵犯你方人身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你方应当得到的赔偿有:医疗费、护理费:需要相应单据支撑证明,不要恶意扩大损失,否则故意扩大损失部分自负。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需要相应单据。误工费:提供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工资减少。精神损害赔偿:你方举证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