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案一般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无管辖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法院在立案审查中应当参照适用: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少数情况下,诽谤案属于公诉案件,公检法可依职权受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