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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租房优先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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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租房优先购房政策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
你好北京市公租房政策根据该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屋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屋:

(一)廉租住屋、经济适用住屋、限价商品住屋(以下统称“保障性住屋”)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屋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屋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屋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屋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屋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屋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屋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共租赁住屋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以上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屋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屋。公共租赁住屋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屋备案登记日期算。

符合以上规定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以上规定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屋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屋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屋“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屋、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屋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屋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