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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 审理阶段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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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 审理阶段 变更
审理阶段

审理阶段可细分为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离婚诉讼上交到人民法院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在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人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同时,审判人员审查诉讼材料,收集证据;人民法院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在开庭前,首先应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矛盾,达成和好或离婚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协议记录存卷,不予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须提供调解书,上应有审判人员和书记员须署名,并盖有人民法院印章,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调解失败后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人民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书记员点数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当庭宣布案件缘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需要回避;随后,开庭调查,双方根据提供的证人证词、证据等进行法庭辩论,阐述自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