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生效。依据物权法第14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