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里就是民法典对当事人附随义务的强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