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应该包括诸如虚开增值税的事实等内容。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1.虚开的客观行为:
被告人在涉案公司申请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均有参与,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其可能受人指使,可能存在同伙,但刘某某本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没有刘某某的参与,中王公司便不可能成立,没有刘某某的参与,中王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格便无法获取。
2.虚开的主观故意:受人指使或存在同伙。
3.数额巨大:
虚开二十张面额均为99938.46元和两张面额为98023.9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总金额2194817.06元,涉税373118.94元。
4.本案系单位犯罪:
本案应认定为中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单位犯罪,因中王公司已经注销,可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刘某某系中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参与人,应当追究刘莫某系中王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