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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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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什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当事人有哪些基本特征?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广义的当事人与狭义的当事人之分。广义的当事人是指单一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群体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以及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上的当事人则指原告和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民事组织是指不具务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依法成立的组织,按《意见》第四十条规定,主要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劳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当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