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权的排除条件
《司法解释》第9条、第13条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因继承、遗赠等发生物权变动时,其他共有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之间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也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2、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
《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了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间,有载明的以载明的为准,未载明的为15日,并且还规定了最长的期间为6个月,也就是优先购买权存在期限就是6个月,6个月,共有人就丧失了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消灭条件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超过期间主张有效购买权不成立、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确认物权变更协议无效的请求得不到支持等规定。
上述这些规定均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设定了切实可行的规则,有利于保护权利的实现与救济,使得这一制度从法律规定的“纸面文章”成为走入现实的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鲜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