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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视居住必须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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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视居住必须遵守的规定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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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遵守的规定

监视居住遵守的规定。刑法第75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以上规定,如果给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造成的干扰或者增加了混乱,或者严重妨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当对其予以逮捕。如果违反规定,情节轻微,可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