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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罪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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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罪名取消
抽逃出资罪罪名取消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抽逃出资罪:

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公司法》修改后,规定绝大部分公司可选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但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还是有可能触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所以抽逃出资罪并没有取消。

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后,确实还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立法解释,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其中,下列类型的公司是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这些公司都是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