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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时效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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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时效的确定
涉外仲裁时效的确定
我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于仲裁时效。

该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136条第3项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具体到每个仲裁案件的时效,仲裁庭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确定。

参照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可以延长、中止和中断。

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在仲裁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可以延长;

在仲裁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

仲裁时效因提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此外,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