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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的审查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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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的审查原则有哪些
无效宣告的审查原则有哪些
1、一事不再理原则
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人对已经做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和审理。
2、当事人处置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或者证据,对已放弃的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再审查。
专利权人则可以主动修改权利要求或者主动放弃某些外观设计要点。
双方当事人如果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达和解愿望,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给予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限并暂缓无效宣告审查,如果和解期限届满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继续审查,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继续进行审查。
3、保密原则
在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作出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跟案件有关的观点。原则上不得就案件内容与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单独联系或者会晤。
根据请求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如果根据现有工作已经可以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不受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请求的影响。这一点与专利复审程序稍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