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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安置房协议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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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安置房协议书怎么写
安置房回购协议书
1、2015年1月24日福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福州市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回购安置协议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称市民手头有多余商品房或安置房可以卖给政府,此举解释为政府购房直接用来安置无房群众该政策出台背景是政府无法按期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同时还要向社会提供急需的安置房而通过回购市民多余住屋实际起到一箭双雕作用一方面满足安置住屋需要另一方面可以活跃住屋销售最终达到消化住屋库存目的

2、首先是棚改资金。据世联行有关人士测算,根据2014年6月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回购商品房作棚改的安置房总投资的比例可以达到40%(此前这一比例仅为20%);而住建部提出2015年棚户区改造资金将不低于5000亿元,若按40%的货币补偿计算,今年将有近2000亿元的资金用于回购商品房,形成近100亿多万套商品房的需求。对于回购价格,需要多方协商。一方面价格要优惠,老百姓要得实惠,另一方面开发商要保持合理利润,需要几方的平衡。

3、政府回购价格就是政府收购市民手头多余商品房或者安置房的价格。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屋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该通知共分八点,涉及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税务网校政策解读栏目对此通知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以下分析解读:

1、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对改造安置住屋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屋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屋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屋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屋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屋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屋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屋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头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屋,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屋标准的改造安置住屋,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屋,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3、“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理解

通知指出,所谓“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屋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屋。

特别提醒: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以上是安置房回购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