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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哪些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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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哪些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在行政诉讼中哪些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在行政诉讼中,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领取工资凭证、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加以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