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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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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意见具体讲的是什么
你好,以下是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检查监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监督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监督本办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