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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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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内容
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和基本思路

(一)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修改中的角色定位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即国家版权局不是立法机关。按照中国的立法体系和立法程序,国家的法律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修订的草案起草工作,一般由国务院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因此,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主管全国版权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实际承担了《著作权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制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国家版权局作为一个政府部门,在《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权,它不是、也不应该是某一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应该是不同利益的协调者。


目前,中国的行政体系按不同的行业来划分,传统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非常显著的行业特征,既负责行业规划、促进行业发展,也维护行业的利益。因此,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起草过程中,社会和公众往往担心部门利益化、利益权力化、权力法制化倾向。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同于传统的行业主管部门,它不负责特定行业的规划与发展,也不专门维护某一特定行业的利益,而是跨行业的监管部门,其基本行政职责是保证《著作权法》的实施。同样,在授权立法方面,它不代表任何特定利益,而应站在国家的立场协调和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


首先在这里小编给大家解释的是为什么要进行著作权法的修改,主要的原因还是现存的著作权法有不足之处,其次,就是为大家介绍了本次修改的基本思路。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