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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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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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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情况下,监护人失去监护资格,而被监护人尚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通过指定监护的方式来继续监护被监护人。亦或者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会确定时间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