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生活 法律职场 纠纷问题 法律经济 律师解答 合同范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栏目: 社会法类 / 发布于: / 人气:1.09W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20〕17号

颁布时间:2020-12-29

实施时间:2021-0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 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和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五条 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第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第八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

(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

(三)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第十条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热门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推荐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谁来审理?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基于网络的入侵检测系统的信息源是 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生银行信用卡利息怎么算 ​民生银行信用卡利息的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数字人民币是法律客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