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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到期续包

栏目: 其它承包合同 / 发布于: / 人气:2.46W
承包合同到期续包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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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不到期续包

 现行法律中已没有直接对此作出的明确规定,只能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推理:

1、我国《农业法》曾规定(原第13条第3款):“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人优先承包权的根据是承包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稿取消了上述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二款所称:“同等条件是指在承包经营内容、承包期限等方面的条件相同或者相近。”优先权的词解是“可见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权利的权利”。

4、土地承包合同不到期续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只要原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主张优先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就应依法受到保护,除非发包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原承包人放弃了优先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