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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处理流程

栏目: 交通事故处理 / 发布于: / 人气:2.72W

交通事故受害人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受害人处理流程(赔偿)

1、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立马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查勘定损。

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理算复核。

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所有赔案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

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6、赔付结案。

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可以请求交警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治疗终结后一年内一次性起诉;第二种是先就已经产生的费用起诉,剩余治疗费和余下损失等治疗终结后再起诉。过错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综上所诉,关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处理流程,首先受害者和肇事方私下商量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受害人可以通过报警处理,让警方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给予经济赔偿,受害方或者当事人还应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通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处理就能获得保险理赔。